※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後,應即通知主人。怠於通知者,喪失其損害賠 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