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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610 條
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後,應即通知主人。怠於通知者,喪失其損害賠
償請求權。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610 條
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後,應即通知主人,怠於通知者,喪失其損害賠
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