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10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客人之賠償請求權,亦不宜使其長久存在,俾權利永不確定,故應使客人知其物
品毀損喪失時,負通知主人之義務。如怠於通知,即視為拋棄其索償之權利,應喪失
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以保護主人之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