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行紀人以低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賣出,或以高於委託人所指定之價額買 入者,應補償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