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