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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29 條
1.
發文日期:105.01.18
要  旨:
電信服務契約屬勞務給付契約適用關於委任規定,其事務處理權及事務處
理義務如有民法第 551  條等情形時,例外該契約得成為繼承標的,電信
公司提供通信紀錄屬履行委任契約報告義務;如無前述情形,該資料則屬
特定目的外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2.
發文日期:104.04.29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民法
第 831、1148、1151  條等規定參照,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
切權利、義務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
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故各
該繼承人亦具有該法規定之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
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
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