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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29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關於債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他契約之種類者,其契約之性質,亦與 委任契約相同,若不明為規定,實際上自必無所依據,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俾有 準據。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