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