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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
還其物之契約。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464 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
後返還其物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