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 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