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