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 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