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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395 條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
束力。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修正
第 395 條
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失其拘
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