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