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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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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6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七十四條理由謂買賣契約,是否因標的物之瑕疵而解除,此不確定 之狀態也。除去不確定之狀態,為出賣人必要之行為,故使出賣山得依定期催告除去 之。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