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6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五百七十四條理由謂買賣契約,是否因標的物之瑕疵而解除,此不確定
之狀態也。除去不確定之狀態,為出賣人必要之行為,故使出賣山得依定期催告除去
之。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