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 義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