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執行業務而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 科以該條之罰金。」,所謂廠商是否以法人為限?
某甲於 93 年 7 月間,在臺北市士林區德行西路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天母 公司之賣場內,竊取店內之商品,該公分司以自己名義提出告訴是否合法 ?
台灣省糧食局高雄管理處職員某甲配住公有宿舍一棟,某甲因病死亡,其 女某乙已出嫁,父病期間以照顧父病為由,遷入宿舍,父死後屢經糧管處 催促拒不遷出,又將宿舍出他租他人開洗車店,經糧管處控告竊佔後始未 出租,糧管處所為控告究係告訴或告發?對地檢署所為不起訴處分有無聲 請再議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