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 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