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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9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六十七條理由謂期間及期日,有以法令定之者,有以審判定之者,
又有以法律行為定之者。此種期日及期間之計算,如無特別訂定時,則依本章之規定
為宜。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