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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9 條
1.
發文日期:103.12.19
要  旨:
參照刑法第 10 條第 1  項、民法第 119、124 條等規定意旨,社會救助
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所稱一定歲數以下者,應係指剛滿
該歲數及未滿該歲數之人,不包括已滿該歲數者
2.
發文日期:098.04.01
要  旨:
學習律師參加律師職前訓練,應完成基礎及實務之訓練,倘若完成基礎訓
練後 3  年內未參加實務訓練,其基礎訓練之成績應予註銷
3.
發文日期:086.08.07
要  旨:
期間計算疑義
4.
發文日期:083.06.08
要  旨:
81  年 6  月 10 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 112  條第 2  項規定「二年」
期間之計算疑義
5.
發文日期:079.03.21
要  旨:
著作權法第 5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所稱「發行未滿 20 年」,係指自
首次發行之日起,未滿 20 年而言,而「首次發行」應為首次將著作原件
重製並予公開散布而言  
6.
發文日期:076.11.09
要  旨:
土地法第 58 條規定,依第 55 條及第 57 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 30 日
之期間計算,土地法規既未特別規定,似應依民法第 119  條及第 120  
條規定計算,公告之始日不算入,而自公告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