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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119 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
章之規定。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訂定
第 119 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
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