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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
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
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