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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72 條
1.
發文日期:107.10.22
要  旨:
國家賠償「同一事件」重行請求賠償,請求權人未提民事訴訟,賠償義務
機關應告知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倘其提起民事訴訟及再審均經駁回,機
關則應告知相關救濟程序,使其不致延誤或錯失救濟機會,如有國家賠償
請求權時效完成情形,不過發生拒絕給付抗辯權,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2.
發文日期:102.05.0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確實處理」,係行政機關本於
調查證據或事實所需,得本於職權採取適當之調查方式處理,至於調查之
程度為何,尚須按個案具體事實分別判斷之。又同法第 172  條第 2  項
規定之意旨係行政機關藉由陳情之回復告知陳情人得主張之法定救濟程序
,非謂陳情人得就「陳情之回復」此一單純事實敘述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