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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
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
陳情人。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
  ,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