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議。 原決議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請求覆審為無 理由。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請求覆審有理由者,應撤銷原決議更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