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占有,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消滅。但其管領力僅一時 不能實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