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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64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查民律草案第一千三百十一條理由謂占有因於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而取得之,其喪失
之時,占有自應消滅,即占有人喪失其占有動產無發見之希望,此事實即占有消滅之
原因。然占有人僅暫時不得行其事實上之管領力,不得以喪失事實之管領力論,其占
有不消滅,如占有人因遺忘,或洪水有不能管領其占有地之事實,仍不能為占有消滅
之原因。此本條所由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