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依第九百四十二條所定對於物有管領力之人,亦得行使前條所定占有人之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