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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61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
謹按僱用人、學徒等,或基於其他類似關係之人,對於物有管領力者,亦應使其得行 使前條所定占有人之權利。否則於保護占有人之道,仍未完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