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