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依通說所示,原條文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之回復請求權人,本不 以占有物之所有人為限,尚及於其他具有占有權源之人,例如物之承租人、借用 人、受寄人或質權人等是(黃右昌:民法物權詮解,第四六○頁;史尚寬:物權 法論,第五一九頁等參照)。此外,原占有人縱無占有本權,除係惡意占有之情 形外,善意占有人所受之保護,依占有章之規定幾與有權占有人同,爰增訂本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