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