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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32-1 條
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
。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932- 1 條
留置物存有所有權以外之物權者,該物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之留置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