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 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