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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06-4 條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
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906- 4 條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
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