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 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