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06-2 條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 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906- 2 條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 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