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 司法院另定之。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