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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民法 第 904 條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904 條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904 條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如債權有證書者,並應交
付其證書於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