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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90 條
被付懲戒律師有第七十三條情事之一者,應為懲戒處分之決議;其證據不
足或無第七十三條情事者,應為不受懲戒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