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 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二、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或違背 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