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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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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檢察官為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
    觸、跟蹤之行為之處分時,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但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身分之資訊
      者,得使用代號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二)禁止實施之行為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