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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9
九、檢察官為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
    觸、跟蹤之行為之處分時,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但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身分之資訊
      者,得使用代號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二)禁止實施之行為態樣。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