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交還宿舍: (一)調、離職、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者,依法辦理 。 (三)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單位 。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任職本所,且有同居該宿舍之事實者 ,不受前項之限制,另辦理借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