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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交還宿舍:
(一)調、離職、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者,依法辦理
      。
(三)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單位
      。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任職本所,且有同居該宿舍之事實者
      ,不受前項之限制,另辦理借用程序。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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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交還宿舍:
(一)調、離職、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者,依法辦理
      。
(三)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單位
      。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任職本所,且有同居該宿舍之事實者
      ,不受前項之限制,另辦理借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