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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9
九、審查會認有必要時,得請第六點之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該案件
    之原承辦檢察官及提出人到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