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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9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為使審查會委員充分了解有罪確定案件所涉及之爭議,爰規定審查會認有必要時,得
聽取相關承辦(主任)檢察官及提出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