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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9
九、審查會認有必要時,得請第六點之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該案件
    之原承辦檢察官及提出人到場陳述意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9
九、審查會認有必要時,得請第六點之承辦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該案件
    之原承辦檢察官及提出人到場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