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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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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型機具及車輛停放期間如屆滿六個月,專責保管人應主動催辦及知
    會行政執行官,並由執行人員檢討是否續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