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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查封大型機具及車輛保管要點 9
九、大型機具及車輛停放期間如屆滿六個月,專責保管人應主動催辦及知
    會行政執行官,並由執行人員檢討是否續行保管。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9
九、大型機具及車輛停放期間如屆滿六個月,專責保管人應主動催辦及知
    會行政執行官,並由執行人員檢討是否續行保管。